*依相關法令規定,例如:遺囑、身分事件(例如:結婚、離婚、收養、出養…等)、聲明書、切結書、委託書、宣誓書、同意書、授權書….等,皆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如有疑義,請直接聯繫本所詢問。
*受委託到場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除下列授權文件外,其他應備文件請參考”當事人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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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授權:
1.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2.表明授權意旨之授權書(必須蓋”印鑑章”及本人簽名)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商號等:
1.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合法之證明文件正本(例如: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正本、法院登記處三個月內核發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
2.表明授權意旨之授權書(必須蓋用與政府核發之三個月內證明文件相同之印鑑大小章)
公務機關:
載明授權對象、授權意旨之機關公文(須蓋有機關及代表人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