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情況:被繼承人在大陸有遺產,須由台灣之繼承人繼承。

多數情況下,需要辦理以下文件的認證後,透過海基會(兩岸文書驗證流程),經大陸當地(該省)公證協會驗證後,方可在大陸地區使用。

一、親屬關係聲明書:說明被繼承人在台灣的親屬狀況。 須聲明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年籍資料。(須準備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6份、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6份、被繼承人戶籍手抄本6份)

二、委託書:在台之繼承人如無法親自前往大陸辦理繼承手續,須辦理委託書認證,授權代理人於大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

三、放棄繼承聲明書。(如不欲放棄繼承,可免)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 須有台灣法院之裁定同意,才可辦理放棄繼承。受輔助宣告人須經輔助人同意,才可拋棄繼承)。

四、繼承系統表。

*注意事項:因大陸地區各單位承辦要求內容不一,以上所須文件為參考海基會之說明。惟實際所須文件及內容,仍須由當事人先行向各文件所須單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