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規定,金錢借貸(借款)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要將借貸的款項交付給借款人,借款契約才是有效成立。

因此,借貸的款項必須要在「公證當天」交付,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而經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效力的借貸契約,若還款期限到了,借款人還是不還錢,債權人就可以拿著這份「定有強制執行約款的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借款契約公證應備文件:

一、借貸雙方的身分證、印章

二、借貸契約書一式四份

三、借貸款項於公證當天交付之證明(例如:於公證人面前當場交付並點收確認、公證當天之銀行匯款紀錄)。

如果之前已經把錢借給對方了,還可以辦公證嗎?

這種情況下,須由借貸雙方準備先前給付借款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匯款紀錄),由雙方另訂一份「還款協議書」,就還款事項的約定內容進行公證,就應償還的金額、利息、違約金等,仍可依法約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