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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是什麼?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契約必須經公證才成立:辦理流程與費用說明

首頁 /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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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我失智、失能了,誰來替我做決定、管我的財產?」過去,這個問題只能等到真的失能後,由法院來指定監護人。但自 2019 年《民法》修法後,你可以趁自己意識還清楚時,先用契約選好將來的監護人,這就是「意定監護」。而且法律明文規定:這份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會成立。本文整理自《中央社》2019 年的報導,並補充現行制度與辦理方式,用白話說明。

意定監護是什麼?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據《中央社》報導,2019 年 5 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同年 6 月 19 日公布、並已正式施行),增訂「意定監護」制度。

用白話講:意定監護,就是本人(委任人)趁意思能力還健全時,先和信任的人(受任人)訂立契約約定,當自己將來受到監護宣告時,由這位受任人來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法源:《民法》第 1113-2 條)。

為什麼需要它?別讓家人為了「誰當監護人」翻臉

提案的立委吳玉琴指出:現行(舊)制度是當人失能之後,才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但「法官難斷家務事」,家事法庭也時常上演爭著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其實,最清楚誰能代表本人最佳利益的人,就是本人自己。

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每年新增 6,000 多件監護宣告聲請。意定監護制度除了能尊重本人意願,也能替法院省下許多耗時又燒腦的調查。

一個常見情境:趁健康,先安排好自己的晚年

70 歲的張媽媽身體還硬朗,但看多了朋友失智後、子女為了爭產與爭監護權鬧上法院,她決定趁現在意識清楚,和最信任的小女兒簽一份意定監護契約,並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

日後萬一張媽媽失智、受監護宣告,就由小女兒依約擔任監護人,依契約照顧她、管理她的財產,不必由法院在子女之間挑選,也避免了一場家庭紛爭。這正是意定監護最實際的價值:把選擇權,握在自己手上。

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差在哪?

比較 意定監護 法定監護
監護人怎麼產生 自己事先用契約選定 失能後由法院依法選定
權限範圍 由契約約定 由法律規定
安排時機 趁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安排 事後(失能後)

一句話記起來:意定監護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關鍵: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才成立

這是意定監護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依《民法》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公證書作成後,公證人還要在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

辦理時要注意三件事:

換句話說:沒有經過公證,意定監護契約根本不成立。這也是為什麼辦意定監護,第一件事就是找公證人。

意定監護怎麼辦?四個步驟

  1. 選受任人、談好內容:選定信任的監護人選,約定監護的職務範圍與報酬。
  2. 到公證人事務所辦公證:本人偕同全體受任人親自到場,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3. 公證人於 7 日內通知法院(本人住所地法院)。
  4. 日後生效:本人若喪失識別能力,由聲請權人替本人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受任人正式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公證費用怎麼算?

若契約未約定受任人報酬,公證費用約新台幣 1,000 元;若有約定報酬,則以報酬總額,再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計算。實際金額可在辦理前先向公證人詢問試算。

監護人可以做哪些事?報酬怎麼算?法院如何把關?

依契約,監護人可處理:護養療治(如安排居家看護或機構照護)、生活照顧(如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財產管理(如支付生活費用、出租不動產)等事務。

關於報酬,《民法》規定: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

法院也會把關:若有事實足以認定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明顯不適任的情況(例如意圖詐騙財產、無法勝任、長期不在國內等),法院得依職權,改選定他人為監護人。

常見問題 FAQ

Q1: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嗎?
A:是。沒有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契約不成立,這是《民法》的強制規定。

Q2:可以請家人代我去辦嗎?
A:不行。本人要偕同全體受任人親自到場表明合意,不能由他人代理出席。

Q3:契約簽了、公證了,就立刻生效嗎?
A:不是。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在法院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都可隨時撤回。

Q4:受任人可以指定不只一個人嗎?
A:可以,一人或數人皆可。數人者,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Q5:新竹、竹北要去哪裡辦?
A:可找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新竹、竹北的民眾可洽本所,先了解應備文件與費用。

結論

意定監護,是高齡社會裡給自己、也給家人的一份安心安排,趁意識清楚時,先選好將來最信任的人替自己做決定,並透過公證讓這份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它讓「自己的晚年自己作主」,也讓家人少一場可能的紛爭。

若你想為自己或長輩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或想先了解流程與費用,歡迎參考本所公證服務與應備文件收費標準,或來電 (03) 550-6081 由李依璇公證人為你說明。本所同時辦理租約公證等各類公證服務,可一併參考新竹、竹北租約公證完整指南

(本文整理自《中央社》2019/05/25 報導,並補充現行《民法》意定監護規定;實際辦理方式與費用,請以公證人及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參考來源

  1. 中央社:〈成年人可訂契約意定監護 三讀〉,2019/05/25(原始報導出處)。
  2. 民法第 1113-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法源法律網:民法三讀通過 增訂意定監護制度
  4. 法律白話文運動:善用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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