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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是繼承制度多年來的一次重要調整:往後只要立下有效遺囑,你可以更自由地決定要把遺產留給誰,兄弟姊妹不再享有一塊「法律強制保留、你拿不回來」的份額。以下用白話幫你拆解這次修法改了什麼、對你有沒有影響,以及想真正落實「遺產指定給誰」的關鍵工具:公證遺囑。
30 秒看懂這次修法
- 刪除的是《民法》第 1223 條中「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這一款。
- 其他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各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通通維持不變。
- 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才正式施行,中間仍適用舊制。
- 刪特留分不等於兄弟姊妹不能繼承:沒有遺囑時,他們仍照法定應繼分分得遺產。
立法院三讀刪了什麼?
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第一,修正《民法》第 1223 條,把原本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刪除。第二,朝野三黨團共同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這次修正的第 1223 條「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
提案的立委說明修法理由:現行制度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與多數人「以配偶、子女為核心」的家庭現實脫節,也限制了被繼承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實務上更常引發手足之間的遺產爭訟。法務部則表示,這次調整有助於兼顧遺囑自由、實質公平與弱勢手足的保障。
先搞懂「特留分」是什麼?它為什麼會綁住你的遺囑
很多人以為「我的財產,我立遺囑想給誰就給誰」。其實在台灣,遺囑自由是有底線的,這條底線就叫特留分。
你可以把特留分想成法律替某些至親保留的「最低保障份額」。依《民法》第 1187 條,被繼承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就算你白紙黑字寫明「全部給某人」,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仍可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把屬於自己那份最低保障拿回來。
過去,兄弟姊妹也在這個受保障的名單裡(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這次修法,就是把兄弟姊妹從這份名單中移除。
這次只動「兄弟姊妹」,其他人的特留分完全沒變
要特別強調:這次修法只刪兄弟姊妹一項,其餘繼承人的特留分一個字都沒改。想靠遺囑完全跳過子女、父母或配偶,仍然做不到。
| 繼承人 | 修法前的特留分 | 修法後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父母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配偶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祖父母 | 應繼分的 1/3 | 維持 1/3,不變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的 1/3 | 刪除,不再享有特留分 |
什麼情況下「兄弟姊妹」才會分到你的遺產?
要判斷這次修法跟你有沒有關係,得先看繼承順位。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決定: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子女先歿則由孫子女等代位)。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則是「恆為繼承人」,會和當時順位在前的人一起繼承。重點在於: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只有在你「沒有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父母也都不在」時,才會輪到他們繼承。
所以這次修法最有感的族群,其實是:沒有子女的單身族、頂客族(不生育的夫妻),以及父母都已過世的長者。對這些人來說,若不預作安排,遺產的預設去向很可能就是兄弟姊妹。
修法前 vs 修法後:一個常見情境算給你看
王先生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身邊有太太和三個兄弟姊妹。他名下遺產 900 萬元,心願是「全部留給太太」。這時候配偶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由三個兄弟姊妹均分。
- 修法前:就算王先生立遺囑寫明全部給太太,三個兄弟姊妹每人仍可依特留分(應繼分 150 萬的三分之一,即 50 萬)主張扣減,合計 150 萬。太太實際拿到 750 萬。
- 修法後: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王先生只要立下有效遺囑,就能把 900 萬完整留給太太,兄弟姊妹分不到(除非符合下段的遺產酌給)。
看得出來,這個差別只有在「你有立遺囑」時才存在。這一點很關鍵,我們接著說。
重要提醒:刪特留分,不等於兄弟姊妹不能繼承
這是最多人誤會的地方。這次修法拿掉的,是兄弟姊妹「對抗遺囑的最低保障」,不是他們的繼承權本身。
如果你沒有留下遺囑,遺產仍然依法定應繼分分配,身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該分多少還是分多少,完全不受影響。換句話說,想改變分配結果,你必須主動立遺囑;什麼都不做,就等於把安排交給法律的預設值。修法給了你更大的自由,但這份自由要靠一份有效的遺囑去啟動。
弱勢手足沒被遺忘:遺產酌給請求權
有人擔心:那些長年靠哥哥、姊姊扶養的弟妹怎麼辦?這次修法保留了配套。依《民法》第 1149 條的遺產酌給制度,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且因其過世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兄弟姊妹,若依遺囑沒有取得遺產、或所得顯然不相當,仍可請求酌給一部分遺產。
所以這次調整並非「一刀切」地讓弱勢手足淨身出戶,而是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保留了照顧真正需要扶助者的安全閥。
6 個月緩衝期怎麼算?現在該做的兩件事
新法「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在施行日之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有效。特留分怎麼計算、由誰主張,是以「繼承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當下」的法律為準。因此,在施行日之後才發生的繼承,才會適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新規定。
趁這段緩衝期,建議你:
- 想利用新自由的人:及早規劃或立好遺囑。你現在就可以先立,等新法施行後,遺囑自然依新制發生效力。
- 已經立過遺囑的人:回頭檢視內容,確認分配安排是否符合你現在的心願、以及新法帶來的空間,必要時重新安排。
如果你同時在意「萬一將來自己失能,誰來照顧、誰做決定」,可以一併了解意定監護制度,它同樣屬於「趁自己意識清楚時預作安排」的一環,而且契約必須經公證才成立。
想讓遺囑「說了算」,為什麼首選公證遺囑?
遺囑自由再大,前提是這份遺囑「有效、而且不會被推翻」。實務上,遺囑最常見的爭議就是三件事:是不是本人真意、立遺囑時神智清不清楚(意思能力)、以及格式有沒有瑕疵。一旦被質疑,家人往往得走上訴訟,曠日廢時。
《民法》承認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其中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是由公證人在場,當面核對立遺囑人的身分、確認其意思能力與真實意願,再作成公證書並留存原本。正因為有公證人這道把關,公證遺囑最不容易在日後被質疑真偽、能力或形式瑕疵,也最能確保你的心願被確實執行。
李依璇公證人事務所可協助辦理遺囑公證及相關文件的公認證。若你想了解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費用怎麼算,歡迎參考申辦須知與常見問題與收費標準,或先讀懂什麼是公證。
常見問題(FAQ)
Q1:特留分刪除後,我可以完全不留遺產給兄弟姊妹嗎?
原則上可以。只要你在新法施行後立下有效遺囑,把遺產指定給其他人,兄弟姊妹就無法再主張特留分扣減。但若有兄弟姊妹受你生前繼續扶養、又因你過世而生活陷入困難,他仍可能依《民法》第 1149 條請求酌給部分遺產。
Q2:我沒有立遺囑,這次修法對我有影響嗎?
影響很小。沒有遺囑時,遺產仍依法定應繼分分配,身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在你沒有子女、父母也不在的情況下)照樣分得遺產。想改變這個結果,才需要靠遺囑。
Q3:修法什麼時候生效?現在立的遺囑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新法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特留分的計算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過世)當時」的法律為準,因此在施行日之後發生的繼承才適用新制。你現在就可以先把遺囑立好,等新法施行後,遺囑自然依新規定發生效力。
Q4:我的子女、配偶也可以用同樣方式被排除嗎?
不行。這次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都還在,無法靠遺囑完全剝奪。
Q5:遺囑一定要公證嗎?自己寫的算不算?
自書遺囑也有效,法律承認五種遺囑方式。但自書或代筆遺囑常因格式瑕疵、真偽或意思能力爭議被推翻。若希望遺囑穩妥、日後不被家人爭執,由公證人把關的公證遺囑是最保險的選擇。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87 條(遺囑自由與特留分)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順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
- 自由時報:立院三讀 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 聯合新聞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 修法公布 6 個月後實施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的遺產規劃與遺囑安排,建議先諮詢公證人或律師,依個人家庭與財產狀況量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