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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是繼承制度的一項重要調整:往後只要立下有效遺囑,被繼承人可以更自由地決定遺產要留給誰,兄弟姊妹不再享有一塊法律強制保留、無法被遺囑排除的份額。以下說明這次修法的內容與適用對象,以及若想確實安排遺產分配,為什麼建議搭配公證遺囑。
先把整體輪廓交代清楚: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有兄弟姊妹一項,其他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祖父母)的特留分都維持不變;新法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才施行;而且刪除特留分並不等於兄弟姊妹不能繼承,沒有遺囑時,他們仍依法定應繼分分得遺產。以下逐一說明。
立法院三讀刪除了什麼
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第一,修正《民法》第 1223 條,把原本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刪除。第二,朝野三黨團共同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這次修正的第 1223 條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
提案立委說明的理由是:現行制度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與多數人以配偶、子女為核心的家庭現實脫節,也限制了被繼承人處分自身財產的自由,實務上更常引發手足之間的遺產爭訟。法務部則表示,這次調整有助於兼顧遺囑自由、實質公平,以及對弱勢手足的保障。
特留分是什麼,為什麼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不少人以為「我的財產,立遺囑想給誰就給誰」。實際上,在台灣,遺囑自由是有底線的,這條底線就是特留分。
可以把特留分理解為法律替某些至親保留的最低保障份額。依《民法》第 1187 條,被繼承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即使遺囑寫明「全部給某人」,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仍可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把屬於自己的那份最低保障取回。過去,兄弟姊妹也在這份受保障的名單裡(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這次修法便是把兄弟姊妹從名單中移除。
這次只刪兄弟姊妹,其他人的特留分不變
要特別說明,這次修法只刪兄弟姊妹一項,其餘繼承人的特留分沒有更動。想單憑遺囑完全跳過子女、父母或配偶,仍然做不到。
| 繼承人 | 修法前的特留分 | 修法後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父母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配偶 | 應繼分的 1/2 | 維持 1/2,不變 |
| 祖父母 | 應繼分的 1/3 | 維持 1/3,不變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的 1/3 | 刪除,不再享有特留分 |
兄弟姊妹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繼承
要判斷這次修法跟自己有沒有關係,得先看繼承順位。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決定: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子女先歿則由孫子女等代位)。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則是恆為繼承人,會和當時順位在前的人一起繼承。重點在於,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位,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父母也都不在時,才會輪到他們繼承。
因此,這次修法最有感的族群,主要是沒有子女的單身者、不生育的夫妻,以及父母都已過世的長者。對這些人來說,若不預作安排,遺產的預設去向很可能就是兄弟姊妹。
修法前後的差異:一個常見情境
王先生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身邊有太太和三個兄弟姊妹。他名下遺產 900 萬元,希望全部留給太太。這時候配偶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由三個兄弟姊妹均分。
- 修法前:即使王先生立遺囑寫明全部給太太,三個兄弟姊妹每人仍可依特留分(應繼分 150 萬的三分之一,即 50 萬)主張扣減,合計 150 萬。太太實際拿到 750 萬。
- 修法後: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王先生只要立下有效遺囑,就能把 900 萬完整留給太太,兄弟姊妹分不到(除非符合下段的遺產酌給)。
由此可見,這個差別只有在被繼承人有立遺囑時才會出現。這一點相當關鍵,以下接著說明。
刪除特留分,不等於兄弟姊妹不能繼承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地方。這次修法拿掉的,是兄弟姊妹對抗遺囑的最低保障,而不是他們的繼承權本身。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仍依法定應繼分分配,身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該分多少還是分多少,完全不受影響。也就是說,想改變分配結果,必須主動立遺囑;什麼都不做,等於把安排交給法律的預設值。修法給了更大的自由,但這份自由要靠一份有效的遺囑才能啟動。
弱勢手足的保障:遺產酌給請求權
有人會擔心,那些長年靠兄姊扶養的弟妹該怎麼辦。這次修法保留了配套。依《民法》第 1149 條的遺產酌給制度,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且因其過世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兄弟姊妹,若依遺囑沒有取得遺產、或所得顯不相當,仍可請求酌給一部分遺產。
因此,這次調整並非讓弱勢手足一律淨身出戶,而是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保留照顧真正需要扶助者的空間。
6 個月緩衝期,以及現在可以做的準備
新法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在施行日之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有效。特留分如何計算、由誰主張,是以繼承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當下的法律為準;因此,在施行日之後才發生的繼承,才會適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新規定。
在這段緩衝期內,可以考慮兩件事:
- 想運用新制的人,可及早規劃或立好遺囑。現在就可以先立,等新法施行後,遺囑自然依新規定發生效力。
- 已經立過遺囑的人,建議回頭檢視內容,確認分配安排是否符合現在的心願與新法帶來的空間,必要時重新安排。
如果同時在意將來自己若失能,由誰照顧、由誰做決定,也可以一併了解意定監護制度,它同樣屬於趁自己意識清楚時預作安排的一環,而且契約必須經公證才成立。
遺產安排上,為什麼公證遺囑較為穩妥
遺囑自由再大,前提是這份遺囑有效、而且不會被推翻。實務上,遺囑最常見的爭議有三種:是不是本人真意、立遺囑時神智是否清楚(意思能力),以及格式有沒有瑕疵。一旦被質疑,家人往往得走上訴訟,曠日費時。
《民法》承認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其中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由公證人在場,當面核對立遺囑人的身分、確認其意思能力與真實意願,再作成公證書並留存原本。正因為有公證人這道把關,公證遺囑較不容易在日後被質疑真偽、能力或形式瑕疵,也比較能確保遺囑內容被確實執行。
李依璇公證人事務所可協助辦理遺囑公證及相關文件的公認證。若想了解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費用如何計算,可參考申辦須知與常見問題與收費標準,或先了解什麼是公證。
常見問題
Q1:特留分刪除後,可以完全不留遺產給兄弟姊妹嗎
原則上可以。只要在新法施行後立下有效遺囑,把遺產指定給其他人,兄弟姊妹就無法再主張特留分扣減。但若有兄弟姊妹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又因其過世而生活陷入困難,仍可能依《民法》第 1149 條請求酌給部分遺產。
Q2:沒有立遺囑,這次修法對我有影響嗎
影響很小。沒有遺囑時,遺產仍依法定應繼分分配,身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在沒有子女、父母也不在的情況下)照樣分得遺產。想改變這個結果,才需要靠遺囑。
Q3:修法什麼時候生效,現在立的遺囑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新法自公布後滿 6 個月施行。特留分的計算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過世)當時的法律為準,因此在施行日之後發生的繼承才適用新制。現在就可以先把遺囑立好,等新法施行後,遺囑自然依新規定發生效力。
Q4:子女、配偶也可以用同樣方式被排除嗎
不行。這次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都還在,無法靠遺囑完全剝奪。
Q5:遺囑一定要公證嗎,自己寫的算不算
自書遺囑也有效,法律承認五種遺囑方式。但自書或代筆遺囑常因格式瑕疵、真偽或意思能力爭議而被推翻。若希望遺囑穩妥、日後不易被家人爭執,由公證人把關的公證遺囑是較保險的選擇。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87 條(遺囑自由與特留分)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順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
- 自由時報:立院三讀 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 聯合新聞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 修法公布 6 個月後實施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的遺產規劃與遺囑安排,建議先諮詢公證人或律師,依個人家庭與財產狀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