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事人間的法律行為(例如:租賃契約、清償付款協議等),由公證人確認並且證明當事人間確實有成立該法律行為的真意,且當事人間確實已同意該法律行為之約定內容並願依約履行。在法定情況下,經過公證的特定法律行為,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例如:房屋租金的支付、屆期交還房屋等),可免去日後萬一發生訴訟之曠日廢時與金錢勞費。
另外,對於特定私權事實的成立或存在(例如:網頁內容、抽獎摸彩、),亦可透過公證人的親身體驗後做成公證書,以證明該事實存在。
下列事項,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認證書:
•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委任、合夥、居間、寄託、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 關於認領、監護委託、離婚協議或其他有關親權或身分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仍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 關於訂立遺囑、撤回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
• 終止、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 保險箱破封開箱、摸彩抽獎、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 網路詐騙、網頁侵權事實、物之持有及現況、網路或應用程式對話紀錄之證據保存及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