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國的公證制度,可概略的區分為「英美法系公證制度」與歐陸法系的「拉丁公證制度」。
我國採取的就是「拉丁公證制度」。在拉丁公制制度下,要求公證人須作為「公正的第三人」,以中立的角色,為簽定合約的當事人雙方權益把關,確認雙方當事人對於合約事項的真實意思與合約文字相符合,以保障合約雙方,甚至是與合約法律關係相關第三人的權益。
也因此,拉丁公證制度下的公證人,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為公證合約的雙方當事人把關,所以拉丁制度的公證人,也有「平民的法律守護者」的美稱。
與拉丁公證制度不同的,英美法系的公證制度,僅係「單純見證某人係親自於公證人面前在某份文件上簽名」而已。對於該合約或文件的內容、簽名人是否真實瞭解該文件的法律意義等,英美法系的公證人並無說明、確認等的義務與責任。因此,英美法系的公證制度,對公證人並無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原則上只要素行良好、無犯罪記錄之公民,均有機會申請成為公證人。
比較這兩種公證制度的不同,明顯可知,我國採取拉丁公證制度,對於公證人課有「公正性」的義務,不僅須對請求公證的合約雙方當事人,以中立、公正的角色,確認雙方對於合約內容的理解是否真實無誤,更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就違反法律的事項進行公證。而經過公證人認證過的文件,依法更是須由公證人依法查證,確認該文件的真實性後,才能予以認證,這也是確保使用該文件的當事人以及第三人,均可放心的信賴該文件的真實性與憑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