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如有約定得逕為強制執行時,如債務人未依公證書所載得強制執行事項履行時,債權人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

債權人持公證書正本、 身分證正、 影本及印章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

二、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交地方法院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參考格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html)

(1)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基本資料

(2)執行名義:即公證書(須載明公證書案號)

(3)執行標的及方法(請依所查調到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薪資等實際情況撰寫)(如欲依公證書執行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另需檢附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

(4)聲請狀須檢附之附件公證書正本、查調所得之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冊、其他證明文件。

(5)繳納執行費(由債權人預繳,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債權額之千分之八(0.8%) ,但債權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備註:公證人依法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上述流程僅係依法律規定說明,涉及個案者,仍請洽法院民眾服務中心或洽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