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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1.10.21
近年房市熱,我國也啟動專案查核囤房大戶的租賃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可按全年租金收入43%計為必要費用、剩下57%才需要計稅。
以每年20萬元租金來說,43%(8.6萬元)為必要費用,剩下57%(11.4萬元)才需要計入綜所稅,假設房東適用20%綜所稅率,租金收入的綜所稅負僅2.28萬元(11.4萬元x20%)。
我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押金或其他收取款項則需要依照每年郵政
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租賃所得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無法逐項列舉,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43%計為必要費用,剩下57%才需要計稅。
舉例來說,A在107年度將房屋出租給B,約定每月租金5萬元並收取押金36萬元,A應申報租賃所得344,134元〔(5萬元×12個月+36萬元×1.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