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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公證書後,對方還是不付不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流程與執行費

首頁 /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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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公證租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真的遇到房客欠租不搬、或債務人不還錢時,這份公證書要怎麼「用」?本文一步步教你: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與費用,讓你心裡有底。

前提:公證書要有「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

公證書如果有約定得逕為強制執行,當債務人(例如欠租的房客)沒有依公證書所載事項履行時,債權人(房東)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一場官司、等勝訴判決確定。這正是當初辦公證的價值所在(延伸:新竹、竹北租約公證完整指南)。

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

步驟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清單

債權人持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清單,先掌握對方名下有哪些財產、薪資可供執行。

步驟二: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送交地方法院

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將聲請狀送交地方法院(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參考格式)。聲請狀要寫明:

  1. 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基本資料
  2. 執行名義:即公證書(須載明公證書案號)。
  3. 執行標的及方法:依查調到的債務人財產、薪資等實際情況撰寫。(若要依公證書執行「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另需檢附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
  4. 應檢附的附件:公證書正本、查調所得的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冊、其他證明文件。

步驟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費為債權額的 0.8%(千分之八),由債權人預繳,將來可在強制執行所得的財產中優先受償。但債權額未滿新台幣 5,000 元者,免繳執行費

沒辦公證的話,會差很多

上面之所以能「直接聲請」,是因為公證書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如果當初沒有辦公證,遇到欠租不搬,就得先提起遷讓房屋或給付租金的訴訟、等到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走到聲請強制執行這一步,往往多花一兩年。延伸閱讀:房客欠租又賴著不走怎麼辦遇到租霸怎麼辦

常見問題 FAQ

Q1:任何公證書都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不是。必須公證書中有「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且符合公證法第13條的事項,如租期屆滿返還、給付租金等),才能作為執行名義。

Q2:聲請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A:執行費為債權額的 0.8%,由債權人預繳、日後可優先受償;債權額未滿 5,000 元免繳。

Q3:聲請狀去哪裡拿?
A:可到司法院網站下載參考格式,或洽法院民眾服務中心。

Q4:公證人可以幫我打強制執行嗎?
A:公證人依法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上述流程僅為法律規定說明,涉及個案者,請洽法院民眾服務中心或委請律師辦理。

結論

公證書要發揮作用,關鍵在「當初有沒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有了它,遇到欠租或違約,就能依「查調財產 → 遞聲請狀 → 繳執行費」的流程,請法院出手,省去漫長訴訟。

若你要辦理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租約,歡迎參考本所 新竹、竹北租約公證完整指南公證服務,或來電 (03) 550-6081 由李依璇公證人為你說明。

(本文為依法律規定的一般流程說明;涉及個案,仍請洽法院或專業律師辦理。)

參考來源

  1. 司法院:強制執行相關書狀格式下載
  2. 公證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執行費(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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