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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的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外界俗稱「大老婆條款」的規定,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要處理的,是一個存在已久的稅負分配爭議:被繼承人在過世前 2 年內把財產贈與配偶或近親,這筆錢在計算遺產稅時要併回遺產一起課稅,但過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部分的稅該由誰負擔」,實務上經常變成由沒有拿到贈與的其他繼承人替人扛稅。以下說明修法的緣由與三項重點,並提醒目前仍在草案階段,尚未完成立法。
從一件憲法法庭判決說起
「大老婆條款」的名稱,來自一件受到關注的個案。一名男子在過世前一年,將市價將近 3 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他過世後,元配與兩人所生的子女都選擇拋棄繼承,結果由一名年僅 6 歲的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繼承人,獨自面對 5,700 多萬元的遺產稅。這名幼女並沒有拿到那筆股票,卻要為別人受贈的財產繳稅。
憲法法庭在 2024 年(民國 113 年)10 月 28 日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認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而併入遺產課稅的部分,沒有明確規範受贈的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如何分攤稅負,使其他繼承人可能替配偶受贈的財產承擔稅款,在這個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因此宣告部分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 2 年內(也就是 2026 年 10 月前)完成修法。這次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就是對這項判決的回應。
修法要解決的問題:什麼是「擬制遺產」
要理解這次修法,先要認識「擬制遺產」這個概念。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的財產,在計稅時要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回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這項設計的用意,是防止有人在生前突擊式地移轉財產、藉此規避遺產稅。問題出在後半段:財產雖然併回來課稅,但過去對於「稅由誰繳」規定不清楚。當受贈人透過拋棄繼承等方式退出,稅負就可能落到其他還在繼承位置上的人身上,即使他們根本沒有分到那筆贈與。
重點一:遺產稅改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這是這次修法的核心。草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要按照各筆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出應分攤的遺產稅額,並以各個受贈人作為該部分的納稅義務人,而且以其受贈財產的價值為繳納上限。
換句話說,誰拿到贈與,誰就依比例負責那部分的稅,最多也只繳到與受贈財產相當的金額,不會被要求拿自己其他的錢去補。
舉例來說,假設遺產總額為 5,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是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占遺產總額五分之一;如果整體遺產稅是 200 萬元,配偶就負擔其中的五分之一,也就是 40 萬元。回到前面提到的個案,未來像那名幼女的處境,就不必再替元配受贈的股票扛稅。草案同時刪除了以「遺囑執行人」作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讓納稅義務的歸屬更貼近實際受益的情形。
重點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調整
第二項重點與夫妻財產有關。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時(包括一方過世),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把婚後共同累積的財產差額分得一半,這部分在遺產稅上可以列為扣除額。
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計算,藉此適度提高配偶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此外也規定,已經贈與給配偶的財產,不能被拿來作為其他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的標的。整體方向,是讓生存配偶在財產分配上獲得比較合理的保障。
重點三:分期繳納放寬,可用遺產存款繳稅
第三項重點是繳稅方式的放寬,對所有繼承人都有實際幫助。遺產稅原則上要一次以現金繳清,但遺產往往是不動產或股票,繼承人一時之間未必湊得出現金。
草案做了兩項調整。第一,刪除原本「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改為不論金額大小都可以申請分期,分期期間的利息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第二,繼承人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直接動用被繼承人遺留在銀行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不必等到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減輕籌措稅款的壓力。
目前進度:仍是草案,並有溯及適用條款
要特別說明,這次修法目前只走到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的階段,接下來要送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才會正式施行。現在還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內容也可能在立法院審查時再作調整。
不過草案裡有一項溯及適用條款值得留意:由於修法是為了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草案明定自判決作成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到修法條文施行前這段期間內發生死亡事實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的規定。換句話說,若日後順利完成立法,這段期間的相關案件有機會依新制重新計算稅負。
對不同繼承人的影響
綜合上述三項重點,可以整理出這次修法對各類對象的影響:
| 對象 | 這次修法的影響 |
|---|---|
| 生存配偶 | 影響最直接。死亡前 2 年受贈的財產由自己按比例負稅,同時該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分配上的保障提高。 |
| 子女、孫子女 | 若在死亡前 2 年內受贈財產,需就該部分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並以受贈財產為上限。 |
| 未受贈的繼承人(如個案中的非婚生子女) | 不必再替別人受贈的財產扛稅,回歸「誰受益、誰負擔」。 |
| 全體繼承人 | 分期繳納門檻取消、可用遺產存款繳稅,籌款壓力減輕。 |
生前贈與與遺產規劃,相關文件為何建議辦理公認證
這次修法凸顯了一件事:生前贈與與遺產安排,牽動的稅負與繼承關係相當複雜,事前規劃往往比事後補救重要。
在實務上,無論是生前的贈與契約、預立遺囑,或是繼承發生後的遺產分割協議書與拋棄繼承相關文件,如果經過公證或認證,都能讓文件的真實性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日後在稅務申報、產權移轉,或親屬之間出現爭議時,比較不容易被質疑。舉例來說,一份經公證的遺囑能清楚記錄立遺囑人的真意(可參閱什麼是公證);而涉及兩岸的繼承文件,往往也需要先辦理認證才能在對岸使用。
如果你正在思考財產的傳承安排,可以一併參考先前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與意定監護的說明,並視需要諮詢公證人或專業人士,依自身家庭與財產狀況妥善安排。辦理各項公認證需要準備的文件與費用,可參考申辦須知與收費標準。
常見問題
Q1:這次「大老婆條款」已經上路了嗎?
還沒有。行政院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通過的是修正草案,要再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後才會施行。在那之前,現行法仍維持舊規定。
Q2: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一定要繳遺產稅嗎?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次修法改的不是「要不要課」,而是「這部分的稅由誰負擔」,答案是由實際受贈的人按比例負擔,並以受贈財產為上限。
Q3:如果受贈人拋棄繼承,還要不要繳這筆稅?
依修法方向,受贈人就其受贈的財產,仍是該部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免除。這正是修法想要堵住的漏洞。
Q4:修法對已經發生的繼承案件有影響嗎?
草案設有溯及適用條款,自憲法法庭判決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到修法施行前發生死亡的案件,若順利完成立法,有機會適用新制。實際情形仍要看最終通過的條文與個案認定。
Q5:生前把財產贈與家人,是有效的節稅方式嗎?
生前贈與有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等規劃空間,但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會被併回課遺產稅,並不能單純靠臨終前的移轉來規避。遺產規劃同時牽涉稅法與民法,建議整體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遺產)
- 司法院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 聯合新聞網:政院拍板修法 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防堵拋棄繼承漏洞
- 自由財經:政院通過「大老婆條款」 專家:避免未受益卻須繳遺產稅
本文為一般法律與稅務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且相關規定仍在立法審議中,日後條文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版本為準。實際的贈與與遺產規劃,建議先諮詢公證人、律師或會計師,依個人家庭與財產狀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