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縣、新竹市 二縣市之總量管制(限制)國中小學之入學辦法規定,如提供「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入學順位與自有住宅之順位同屬第二順位(第一順位為弱勢戶新生)。
房屋租約公證應備文件如下:
壹、屋主:
(如房屋為數人共有,各共有人均須到場,如未能到場者,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以代理方式辦理):
本人親自到場:攜帶(1)身分證、(2)建物權狀正本、(3)房屋稅稅單正本、(4)印章。
代理人到場辦理:攜帶(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2)屋主身分證影本、(3)建物權狀正本、(4)房屋稅稅單正本、(5)屋主印鑑證明正本、(6)屋主授權書(必須蓋屋主印鑑章)(下載)、(7)代理人印章。
貳、租客:
本人親自到場:攜帶(1)身分證、(2)建物權狀正本
代理人到場辦理:攜帶(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2)租客本人身分證影本、(3)租客印鑑證明正本、(4)租客授權書(必須蓋印鑑章)(下載)、(5)代理人印章。
參、租約(可使用本所租約例稿)
租賃雙方事先討論下列事項,來所辦理公證時,由本所依據雙方告知事項列印租約:
1、租賃期間(起訖日):
(1)起租日須為公證當日,不可回溯至戶籍遷入日。
(2)到期日須符合各校規定,例如:開學日、報到日…。
2. 租金及押金:
(1)租賃契約一定要有租金(如無租金,則屬「房屋無償借用契約」,不符合現行入學規定)。
(2)租金請參考承租地點之區域行情,勿約定顯不符常理之金額。
3. 如非承租房屋全部,須於租約上繪製簡易平面圖並標示承租範圍。
提醒注意事項:
一、屋主須考量出租之房屋先前是否使用「自用住宅土增稅重購退稅」之優惠。如曾享有前項退稅優惠,則五年內不得將該自用住宅出租他人。如經查獲,屋主所享有退稅優惠將被政府追回。
二、地價稅、房屋稅不得適用「自住」之優惠稅率。
三、屋主租金收入應納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四、公證案件一經辦畢,該項法律契約即為成立,公證案件不可撤銷。而前述稅捐優惠(尤其是土增稅重購退稅)涉及出租方之稅捐負擔,提醒租賃雙方締約前應審慎思考。